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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是個有趣的遊戲,就算你沒有漂亮的扣殺,只要托著它過網就沒有事,以下這則新聞真的也是『金排球』(很難笑),有時候病人的臨床症狀不明,跟排球一樣,誰最後沒接到球,就算在誰身上了。
男嬰沒被診斷出腸套疊死亡 醫師起訴漫談腸套疊兩年多前台北縣土城市廖姓夫婦七個月大的兒子因病就醫,廿四小時內連跑了兩家醫院,卻沒有醫師診斷出是「腸套疊」,而以呼吸道感染及胃炎治療,最後小孩死在父親懷中。檢方認為,當時林口長庚醫師林恒毅未能正確檢查出病症,將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一樣是血便,這次的診斷卻是『沙門氏桿菌』。他說,有了長子的教訓,本月初次子又因哭鬧、血便等症狀就醫,這次他們不敢再「完全信任」醫師,除了隨身帶著錄音筆,還要求醫師做X光、細菌培養、抽血及留院觀察等,還把兒子的大便帶給醫生看,連醫生都說他們太「大驚小怪」。 就因為他們的大驚小怪,最後醫師才驗出兒子是感染沙門氏桿菌,足足住院一個禮拜才痊癒。
醫界對檢方起訴林姓醫師大表不平,認為小兒腸套疊和小兒腸胃炎在初期難以分辨,何況許多診斷皆非百分百,如果要求每個醫師都當「神」,根本是強人所難。
是因為長庚比較大,醫師就要比較神?不到24小時怎麼可能馬上診斷出來?前面兩三天的沒診斷出來,最後接手爆掉的要負全責?
媒體跟正義的檢方免不了再給醫師幾鞭:
近10年醫師疏失判定 不到20%偵辦廖童疑因醫師誤診死亡案的檢察官林俊儀,談到這起案件時心中相當感嘆。他說,處理過不少的醫療糾紛案件,「病患」永遠都是醫療體系中最弱勢的一群,原因在於病患對醫療根本不懂。唉!那醫師相對於檢察官呢?你需要幾個小時內就得定生死嗎?你的判斷就算是被法官認為是錯的,會被起訴嗎?當檢察官法官都是這種心態,那醫師還不該死嗎?
林俊義說,其實檢察官的專業是在法律,醫療方面也所知有限。很多醫療糾紛案,檢察官還得仰賴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更何況一般病人,對於醫師的診斷、處置,幾乎沒有置喙餘地。
根據衛生署醫審會公布七十六年至八十五年審議結果,其中鑑定結果醫師有疏失者占百分之十一點八,可能有疏失者占百分之六點五,總計百分之十八點三。衛生署醫事處長薛瑞元指出,據統計,近十年判定醫師疏失比約在百分之十五至廿之間。
過去醫審會被人質疑醫醫相護,近年衛生署已改變成員組合,除了增加委員編制,設定迴避原則,相關醫院之案件也由其他醫院的委員醫師鑑定,且三分之一成員為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等非醫界人士。
難道只要有人告都得判有罪?內容倒是沒有標題那樣殺人,不過醫事鑑定也不過僅供參考,還是要看檢察官跟法官採不採信。
小兒科面對的又是一群不會講話只會哭鬧的病人,對疾病的反應期又短,以前在急診看過以為是感冒,結果還沒到家臉就發黑猝死的。我比較沒種,所以從來不考慮小兒科,對小孩子也是因此敬而遠之。其實病人過世大家都很難過,這個醫師就算被起訴可能也只是緩刑,或者法官不一定會判刑,但這真的很幹,或許是自己學藝不精,或許真的是一時閃神,但救了一百個只要損失一個就得被起訴判刑,這真的符合比例原則嗎?我不是小兒科,也不是念法律的,只不過每次遇到這種事件,總會感到唇亡齒寒。這是一個慘痛的教訓,或許可以提醒每個值急診的R跟INTERN,凡事先從最壞的開始想,免得到時候炸彈在自己手裡炸掉。另外報導中提到因為病歷中未寫明將腸套疊列入DD,所以有疏失,那以後不知道電子病歷要不要先灌入各種DD,反正不管做不做,通通列印出來再說。就算是HOUSE M.D.影集,他們也是不斷的嘗試錯誤,發現不對,再改診斷再治療,這些放馬後砲的,真的以為診斷一個病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嗎?
但追根究底就如同以前提過的,到底台灣什麼時候才有保險制度,將醫師除罪化,讓病患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讓醫師免於被起訴的恐懼,要判醫療糾紛的檢察官法官,也麻煩安排個課給他們上第一線看看,不要老是以馬後砲的觀點決定有沒有罪,要醫師當神,只能成功不能失敗。
由 TSUBASA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9:54 AM | 引用
如果一般人能多些醫學常識,在看診時就會想到要提供更多的訊息,醫生也就更能幫助我們了吧?(但是我不喜歡醫生覺得病人大驚小怪);如果醫生都像T醫生一樣細心又關心病人,那麼真的有什麼不可預期的悲劇發生時,我應該會想這是命中註定,而不會只想著告人吧
Posted by: jc 發表於 September 20, 2007 6:31 AM
是不是太理想化了?
同學,這是我看過你最認真回的一次,寫得太好了。
Posted by: TSUBASA 發表於 September 19, 2007 1:13 PM
其實這些準則用在哪一科都一樣,孬種一點有益無害。
小兒科醫師在基層診所及急診誤診率最高的兩大疾病1.發燒類:尿道炎2.腹痛類:腸套疊,為何學校有教過而且看起來簡單的兩個疾病會容易誤診??最大的原因就是孩童只會哭鬧不會表達有關(T大講過有沒有在聽??沒有嘛~~!丟筆),偏偏這兩個疾病好發率最高在6個月到滿2歲,任何症狀都要靠父母親陳訴,碰到父母親或阿公阿嬤拉哩拉雜牽來牽去,常常會讓醫師抓不到重點
Posted by: 膽小的開業兒科doctorh 發表於 September 19, 2007 12:05 PM
(EX:昨天去廟會拜神明,不小心跌倒右邊鼻孔流ㄧ點血,回來開始哭鬧,身體模起來有一點燒燒,有一點小拉肚子,會不會是驚到啊??還是最近開始長嘴齒,是不是發牙不舒服哭鬧啊??)此時醫師如果沒耐心常常會被誤導。
PE(觸診'聽診)常常沒有任何異常,目前手上碰過幾例腸套疊沒有ㄧ例是以RUQ mass (右上腹部腫塊)來診斷的,因為小孩子喝奶本來就容易脹氣,另外腸套疊會造成mechanical obstruction(腸阻塞)脹氣會變得更嚴重根本壓不到mass所在。
那我們這些可憐的小兒科醫師要怎麼辦??還是老ㄧ句話:要有"耐心"及要有"警覺性",常常覺得當小兒科醫師的必要條件就是愛心及耐心,不然很多時候一些小細節會因為感到厭煩而被忽略,而警覺性就是要時常keep in mind,碰到"不會講話的小孩子"半夜或睡午叫時哭鬧到醒來'醒來又睡",ㄧ定要先排除腸套疊(腸套疊90%都是以這個症狀再以超音波來確定診斷),時常提醒自己不然當醫師時間久了就會鬆懈而遺忘。
以前在長庚時有一位前輩醫師告訴我急診應對守則,對我3年小兒科急診生崖幫忙很多(至少3年都平安度過),看到這樣的病人ㄧ定要做東西給家屬看(至少要打個點滴留觀,多觀察一下保護自己也保護病人),不然會有接不完的院長信箱:1.大小孩(指幼稚園以上)是抱著進來(精神明顯不佳) 2.不明原因呼吸喘(非氣喘引起) 3.手上拿著轉診單進門(放錯回去出事就是你的事,有做事情至少被告也站的住腳) 4."24小時內看過很多次醫生(理由同3)" 5.家屬非常嘮叨(理由同3)。
這位林醫師明顯沒有得到這位前輩醫師的加持,不然光是4.5.兩點,應該就要留院觀察了。
希望大家當醫師就不要對自己太過自信、也不要太鐵齒,很多事情多想1分鐘結局會大大不同。
昨天有打了一些,結果不見了
本來是搶到頭香的....說道腸套疊,我女兒當初七個月大的時候也有
後來開刀解決了
當時一開始的症狀是不停的哭鬧
(我女兒不太哭的)
後來先到馬偕住院,也是診斷腸胃炎(尿布有血)
一樣是內科主任主治的,下面帶一堆隨從到處看看
也是沒有發現,
住院的時候,也是每隔三十分鐘一段哭鬧(跟陣痛一樣)
摸腹部也沒有硬塊(應該是摸不到,相對起來,狗貓就好摸多了)隔天才去作超音波,發現有異樣才進開刀房
說實在的
當初我大五醫院實習的時候
報的Case也是腸阻塞
依類症鑑別來說,有好多問題都會造成這樣的結果
最好是大家都會直接想到腸套疊啦
最好是大家沒事就去作超音波跟X光檢查
我記得最常的處理是禁食禁水24-36hr
在看狀況調整要不要作進一步檢查我後來想想,為什麼醫師會被告呢?
因為可以要的錢比較多畢竟律師跟工程師是沒法告的啦
不然,他們出錯的機會更高...
還有昧著良心回答的....Posted by: Goodway 發表於 September 19, 2007 11:43 AM
民事刑事一起告,可以以刑逼民啊。
媒體這樣玩,就算林醫師無罪,誰來還他清白?媒體會寫嗎?檢察官會道歉嗎?他在出庭期間的時間精神體力耗費誰來賠償?沒辦法,誰叫我們不是正義的一方。
Posted by: TSUBASA 發表於 September 19, 2007 9:13 AM
http://doctorvoice.org/viewtopic.php?t=8568
這一件 林 醫師應該無罪啦,
本件之爭點在於醫審會之鑑定意見寫的模糊:『 本件之解剖有腸套疊,若病人就醫時已有血便之主訴,醫師應考慮腸套疊 』「若病人就醫時無血便之主訴,則無法歸責醫師 」,本件鑑定時,已檢附病歷,清清楚楚的沒血便,偏偏鑑定就這樣寫。但檢察官若查證清楚,也知道 林醫師無罪。
本件在偵查中,無論從病歷記載,或護理紀錄或其他證據,病人至長庚就醫時均無血便之主訴,只有病患父母在看見前述鑑定意見後,就開始堅決咬定病人就醫時就有血便,但其父母對於何時血便?顏色為何?就醫過程之描述?二人之證言是顛顛倒倒,明顯不實。
本件偵查時,我們還替其父母求情,請求檢察官體恤其喪子之痛,不要偵辦其偽證罪【小孩父母均以證人作證】,唉,想不到報紙未做查證平衡報導,令人痛心
本件之起訴瑕疵甚大,審理拚無罪之可能太大了,我們將繼續努力。但對醫師名譽之影響,已不可彌補,有些檢察官(少數愛秀的啦,絕大多數不會)會把起訴書直接給媒體新聞發佈,然後媒體亂寫一通...
在長庚的日子我也只親眼看過 "一次" current jelly stool
血便實在不是診斷的工具
( 當然, 在急診時, 小小孩若有很明顯的 intermittent
crying 其實都要小心這個急症, 就像肚子痛隨時還是要
想到 myocarditis )....
檢察官起訴之後, 若被告最終獲判無罪 ?
請問該檢察官是否為 "誤"告(誤診) ?
是否為沒有 "法"德 (醫德) ?別誤會, 我當然知道檢察官只是 "國家" 的法律代理人
問題是, 動不動就要用 "刑法" 來 懲罰 醫師
真的不會替醫療環境帶來進步,
只會增加防禦性醫療的處置 ...人一定會有疏漏, 我很樂意加入醫療責任保險
來賠償相對的民事責任,問題是 "聽說" 律師們鼓勵病患 "民事" "刑事" 一起告
Posted by: 膽小的開業兒科醫師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11:52 PM
反正國家出錢調查 !!!
( 好像是健保吃到飽 !? )
TSUBASA真是一語道破醫生夾在法院在健保局間的兩難了!
這個新聞我還有個疑問,有沒有人去問第二次急診到晚間十一點中間是誰照顧,甚至有沒有人照顧,還是只是讓他一直睡?法官常把責任推到醫師身上,但我常常覺得家屬anytime都可以再送病人到急診,不管是哪一家醫院,如果這中間有變化。不能因為家屬沒有專業知識,就忽略他們應該負的一點基本責任。
Posted by: TRGPRO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11:39 PM
大家都太愛告了.
Posted by: 蛋治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10:29 PM
又不是明知而不救, 又不是明確的做錯事.
當然給付,
Posted by: TSUBASA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7:57 PM
如果超音波有發現,健保局付錢。
如果超音波沒有發現,醫師付錢。(可能順便幫健保局付其他九個有發現的。)
健保給不給付每個血便的小孩都做超音波?
Posted by: Trgpro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7:46 PM
不如以後寫病歷附上一本Differential Diagnosis如何?
『那都想到診斷怎麼還救不活?』-->有罪!
我也知道大樂透就是六個號碼,只是不知道是哪六個而已。
Posted by: TSUBASA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7:22 PM
看來電子病歷是必備的了
直接列印一堆DD,總比沒有來的安心。
Posted by: 章 發表於 September 18, 2007 6:0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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